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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 址:杭州古墩路浙江大学金港校区行政管理大楼9楼905-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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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估值调整协议的风险投资权益分配
【出 处】:《
管理工程学报
》
CSSCI
2015年第0卷第4期 186-193页,共8页
【作 者】:
晏文隽
[1,2] ;
郭菊娥
[2,3]
【摘 要】
构建基于估值调整协议的风险投资机构和创业企业权益分配模型,研究了风险投资机构最优固定权益分配比例及其影响因素,风险投资机构和创业企业或有控股权的充分条件。结果表明,若要实现最优固定权益比例,风险投资机构和创业企业之间的估值分歧不能过大。风险投资机构获得的最优固定权益比例,除了与投融资双方工作效率和努力程度有关,还与风险投资机构和创业企业估值分歧和风险投资实现双赢的可能性有关,实现双赢的可能性越大,风险投资机构获得的最优固定权益比例越大,而估值分歧与风险投资机构获得的最优固定权益比例的关系受双赢出现的概率影响,当实现双赢可能性大,随着估值分歧增大,风险投资的最优固定权益比例随之增多,以补偿估值失败而失去部分权益的风险,当实现双赢可能性小,随着估值分歧增大,风险投资机构的最优固定权益比例随之减少,以实现对企业家的有效激励。当创业企业努力创新使得盈利水平超过估值调整阀值时,创业企业将拥有企业绝对控股权,但若风险投资机构蒙受损失较大,风险投资机构在估值调整前获得企业的绝对控股权以弥补承担的风险。若要风险投资机构始终不获得绝对控股权,则需要创业企业家非资金的贡献大,且风险投资机构承担的损失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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